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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有效地管理好校产,提高师生对学校财产工作的责任意识,体现财产工作管理的严肃性、重要性、规范性,实现财产应有的最大效益,特制定本制度。
1、校产主要由教室财产、宿舍财产、办公设备和公共财产四部分组成(公共财产指:专用教室设施设备、体育器材、音乐器材、实验器材、校园绿化等设施等)。实行“谁使用,谁管理,谁损坏,谁赔偿”的工作原则。
2.财产损坏赔偿、处罚规定:
(1)财产设备损坏程度及损坏价值由责任部门及相关教师负责的鉴定。
(2)无意造成财产损坏主动向学校、班主任、值周教师、政教处或总务处报告的按原价赔偿。否则按故意损坏处理。
(3)工作、学习期间无意造成财产损坏的,根据不同情况酌情处理。
(4)故意损坏财产的:本人主动向班主任、值周教师、政教处或总务处承认错误的,按原价倍赔偿,免于纪律处分;本人不主动报告,经发现后,才有承认错误表示愿意赔偿的,按原价1-3倍的价格进行赔偿外,给予批评或警告的处分。本人根本无所谓,在事实面前拒不承认的,按3倍以上5倍以下的价格赔偿,并处以严重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。
3、损坏财产不报告,无人举报,造成赔偿无着落的一般不予修复,若班级集体主动赔偿修复的按修理价赔偿,否则按原价2倍的价格分摊到班级。
4、未指定直接使用人的公用财产损坏由任课教师(或实验教师或专用教室责任人)负责,赔偿落实到人(或班)。
5、学生毕业和教师调离,所借所用的学校财产要如数归还,不得带走或转让他人,缺少、损坏的要按价赔偿。
6、一般易修复的财产可由班级或部门自行修理,学校不再追究责任。
7、对于损坏公共财产的,严格按上述规定进行赔偿;造成公共财产遗失或被盗,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按情节给予相应处罚。
8、赔偿款项均交总务处,由总务处统一开票,收入作为修理专用。
9、财产损坏赔偿基价(参数)如下,赔偿办法按第2条规定执行即按情节,按损坏程度确定。
课桌每张20--300元,铁床每张20--350元,条凳每条20--50元,方凳每个30--50元,饮水机每台20--300元,水桶每只40元,开关、插座、灯头、灯泡、水龙头每个10元,门每道30-350元,门扣、门闩、风钩、螺丝每个5元,柜子每个50--500元,床板每块30--80元,窗子每道50--500元,窗子玻璃每块15元,日光灯每根20元,电话每部150元,其它特殊玻璃、实作室设备按原购置价赔偿,苗木和特殊设备按市场价赔偿,其它公用设备设施按原购置价赔偿。